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Krislite Pte Ltd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501號原 告 Krislite Pte Ltd 訴訟代理人 吳詩敏律師 劉至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開曼群島商大峽谷半導體照明系統開曼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加坡幣840,543.05元,依原告於民國(下同)108 年12月16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新加坡幣=22.62新台幣,折合新臺幣(下同)19,013,0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3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