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55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