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7號 原 告 黃詩惠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與被告祥豪精工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27,05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提 繳5,102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其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結果為1,732,161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另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資150萬元、特休未休工資60,809元、預告工資25,000 部分,計1,585,809元(其餘為提繳退休金、資遣費,均非 屬工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此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其數額為8,371元(計算式:16, 741×1/2=8,371,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9,855元(計算式:18,226-8,371=9,855),如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