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02號原 告 晨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國光分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76,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