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03號 原 告 晨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3,8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