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58號 原 告 陳淑妙即嵩城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玉琪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5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3,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