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理賠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4號原 告 長域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2,130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