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49號 原 告 巨業正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佳珍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被 告 林皇宮席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協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皇宮席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11,5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25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