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8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尊宏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翁健閔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