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84號原 告 萬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淑瑗 被 告 何云杏 王建雄 王建縉 王建耀 王玟霖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將坐落在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重測後為臺中市○○區○○段000地 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128建號(重測後為臺中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號)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2,884元【計算式:(臺中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民國108年1月公告現值14,800元/平方公尺× 土地面積108.08平方公尺+臺中市○○區○○○街000號房屋108年課稅現值核定為463,300元=2,062,88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