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85號 原 告 萬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淑瑗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云杏、王建雄、王建縉、王建耀、王玟霖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30,3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99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