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02號 原 告 晨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雯 被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上列原告對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1,0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