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56號 原 告 施妙英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富利食品有限公司、黃玉桂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1,4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