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83號原 告 鴻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敦仁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5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40,5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2,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