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16號原 告 姚建賓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川、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6,58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2,38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