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公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34號 原 告 鉅田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秉翰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蔡易融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99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萬16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萬228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17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