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65號 原 告 台灣標達工程檢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萱 訴訟代理人 江宜臻律師 原告與被告吳信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事業部南區營業處台中供氣中心、舜昕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9,1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