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雅欣即名媛貴族精品服飾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蕭可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判決 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5萬元及自108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107000元部分廢棄。核其上訴利益為643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643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