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號上 訴 人 柯東昇 被 上訴人 銧晟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坤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 年2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部分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依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10 萬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7,835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張宏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