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晨展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55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172萬10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