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62號 原 告 陳俊豪 被 告 李俊安即那是堅果企業社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3日以108年度補字第674號裁定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10,400 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5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