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0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力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敏祥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越南商普惠醫療工藝責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越南商普惠醫療工藝責任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7,8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