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85號原 告 眾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英信 訴訟代理人 陳健律師 複 代理人 楊鈞喬 被 告 蔡凱信 被 告 蔡莞宜(被告蔡凱強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蔡致聖(被告蔡凱強之承受訴訟人)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