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09號 原 告 舜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慧珠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苡茹律師 被 告 駿浤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庭葦 訴訟代理人 林恩瑋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瑋妤律師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494號撤銷除權判決民事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493號撤銷 除權判決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