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95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施至容 被 告 承育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麗美 被 告 蔡永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壹萬參仟捌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柒萬壹仟貳佰玖拾捌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2年度甲類第3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承育工業有限公司(下稱承育公司)、楊麗美、蔡永和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一)被告承育公司於民國104年1月16日邀同被告楊麗美、蔡永和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期限5年,自104年1月16日起至109年1月16日止,其中借款之6.5成移送信保基金保證。依約被告應於動用本借 款後,分60期於每月16日攤還本息。(二)又被告承育公司於105年4月22日邀同被告楊麗美、蔡永和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500萬元,期限5年,自105年4月22日起至110年4月22日止,其中借款之7成移送信保基金保證。依約被告應於動用 本借款後,分60期於每月22日攤還本息。另前開(一)(二)筆借款,雙方約定借款利息按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 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1.75%訂定,目前以2.865%計算;另 被告所負之債務,如遲延還本、付息或依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稱遲延利率)固定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 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遲延利率 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承育公司於108年9月8日應還本付息日未繳納本息,經電話通知已呈失聯狀態,另被告承育公司於108年9月11日所開立之支票存款戶退票達6張,金額合計 達23萬0649元,經原告公司人員到場視察,被告承育公司已停止營運、行蹤不明,依放款借據第11條第1項、特別條款 第1條第12項約定,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201萬389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定期方式專用)、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利率資料、退票理由單、照片等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48頁),核與其上開主張相符,堪信為真正。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原告主張之上情為真實。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本件被告承育公司向原告借貸前述金額,借款後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 約金未清償,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而被告楊麗美、蔡永和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給付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張玉楓 附表 ┌──┬──────┬────────┬─────┬────────────────┐ │編號│ 本 金 │ 利息計算時間 │ 利 率 │ 違約金計算時間及利率 │ │ │ (新臺幣) │ │(年息) │ │ ├──┼──────┼────────┼─────┼────────────────┤ │1 │267,070元 │自108年8月16日起│2.865% │自108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就遲│ │ │ │至清償日止 │ │延還本付息部分,其逾期在6個月以 │ │ │ │ │ │內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 │ │ │ │,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違 │ │ │ │ │ │約金 │ ├──┼──────┼────────┼─────┼────────────────┤ │2 │1,746,824元 │自108年8月22日起│2.865% │自108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就遲│ │ │ │至清償日止 │ │延還本付息部分,其逾期在6個月以 │ │ │ │ │ │內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 │ │ │ │,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違 │ │ │ │ │ │約金 │ ├──┼──────┴────────┴─────┴────────────────┤ │合計│2,013,894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