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希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彥梅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臺中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桂森 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329元,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