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長之法律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25號 原 告 黃柏瑜 被 告 日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長之法律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提起本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3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1649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該裁定已於108 年8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