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70號 原 告 林信宏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以及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5 款及第119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起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完整起訴狀(並應按人數檢附繕本),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㈠被告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地址,暨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以及被告李耕樸住所或居所。 ㈡訴訟標的(即請求權依據,須敘明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 ㈢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即請求被告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李耕樸為如何之給付內容,若為金錢,則應表明正確金額)。㈣對被告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李耕樸請求賠償具體項目、金額各為何,並就應證事實提出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及住址;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