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19號上 訴 人 石偉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淑枝即佳懋企業社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41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