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35號上 訴 人 譽叡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瑋 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5 月19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因上訴人所提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聲明(對於第1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5 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1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其上訴利益繳納裁判費(若上訴人係就其不利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訴訟標的金額依本院執行處就執行標的物鑑價之鑑定報告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萬9,6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7,275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