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瑋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96,13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