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72號上 訴 人 廖宋諺 高峰精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梅少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振宏律師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怡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1月15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7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8,9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陳盈睿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