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06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周惠婷 訴訟代理人 周寅生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劉育秀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邦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59 條、第260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60 條第1 項所稱之「相牽連」,乃指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間,或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作為本訴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間,兩者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其共通性或牽連性者而言。換言之,為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或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與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同一,或當事人兩造所主張之權利,由同一法律關係發生,或為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其主要部分相同,方可認為兩者間有牽連關係(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005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是以,反訴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即難認符合上開條文所稱之「相牽連」,自不備反訴之要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該反訴。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8 年3 月8 日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主張被告於108 年2 月25日下午3 時41分許起,以LINE通訊轉體陸續傳送附表編號1-9 所示訊息予原告;復於同年5 月間,在公開之Google Map網頁中,對原告所經營之如意髮廊發表附表編號10之惡意不實評論,並給予一顆星之低劣評比,依民法第184 絛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60萬元。被告則於108 年8 月14日提起反訴,主張原告栽贓其損壞原告行李箱而強行索賠,並抹黑其強迫原告旅遊,復誣指其旅遊期間強迫每日點100 歐元餐點,且原告尚積欠其新臺幣(下同)10,769元飯店費用,及原告騷擾其家人及長官並抹黑毀謗,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原告賠償精神慰撫金60萬元。 三、經查,被告所提反訴之訴訟標的為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其所指之侵權行為乃兩造至義大利旅遊及原告提起本訴後所生之糾紛,而本訴之訴訟標的雖亦為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但係被告在LINE、Google Map之留言而生之糾紛,本反訴所涉事件顯非同一,甚為明確。又本訴中被告在LINE留言係單純辱罵原告,客觀上顯係貶損社會上對原告之個人評價,無論起因為何,均難認可阻卻其侵權行為之違法性,實無調查兩造在義大利旅遊及原告提起本訴後發生何事之必要;而被告提起之反訴,尚須調查被告所指兩造在義大利旅遊及原告提起本訴後發生之事是否實在,並判斷是否構成侵權行為,是本反訴間之攻擊與防禦方法亦欠缺共通性及牽連性,倘若許其追加,不僅使訴訟程序歸於複雜,且被告所提之訴訟資料與請求調查之證據,絕大多數無從為本訴所援引,顯有悖於訴訟資料相互利用之目的。又被告在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方提出反訴,顯有延滯訴訟之意圖。從而,被告提起反訴,核與本訴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並非同一,兩造所主張之權利亦非由同一法律關係發生,且為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為追加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其主要部分亦不相同,則追加反訴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並無相牽連關係,並有延滯訴訟之情,自不備反訴之要件。揆諸首開說明,被告於本訴之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提起反訴,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附表 ┌──┬──────────────────────────┐ │編號│對話或留言 │ ├──┼──────────────────────────┤ │ 1 │你才表裡不一 │ ├──┼──────────────────────────┤ │ 2 │不要臉就是你 │ ├──┼──────────────────────────┤ │ 3 │狡猾呀妳!不要臉就是你 │ ├──┼──────────────────────────┤ │ 4 │人格是你有問題 │ ├──┼──────────────────────────┤ │ 5 │欺負人就是你這個大媽 │ ├──┼──────────────────────────┤ │ 6 │你的人格才可恥 │ ├──┼──────────────────────────┤ │ 7 │你這個人壞到極點 │ ├──┼──────────────────────────┤ │ 8 │狡猾呀妳!不要臉就是你! │ ├──┼──────────────────────────┤ │ 9 │我有讀書再怎麼壞,都沒有你這種大媽壞 │ ├──┼──────────────────────────┤ │ 10 │只適合老人家來,老闆只會燙大媽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