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97號原 告 江柏陞 被 告 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財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598號),惟被告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對被告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返還借款事件。因未據原告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4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07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業於108年6月12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