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93號 上 訴 人 順藝企業有限公司 福爾摩莎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兼上列2人法定代理人 蘇孝寬 上 訴 人 尤志勇 上 訴 人 萊優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中營運處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45538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19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