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13號上 訴 人 普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普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即 被 告 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郡憲 被 上訴 人 陳子瑜 即 原 告 兼法定代理 陳淑娟 人 被 上訴 人 陳博文 即 原 告 陳亭盈 陳凱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元17,518,000元(即系爭房屋課稅現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2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