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王耀誼、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曹淵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02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王耀誼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淵博 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事件,兩造對本院民國111年4月14日108年 度重訴字第702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經查:㈠上 訴人王耀誼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9萬7816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㈡上訴人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40萬21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138元。上 開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