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勞小字第133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鍾隆評 被 告 沅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昭慶 受告知訴訟 郭宗銘 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872元,及其中新臺幣71,452元自民國109 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4,87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勞動法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