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76號上 訴 人 大麗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永貴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