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2號上 訴 人 張容豪即新凍嫩仙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怡君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9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