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勞工津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62號原 告 郭春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工津貼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以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另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狀所載之原告為「郭春美」,而具狀人處則以「廣法有限公司」名義,本件原告究為「郭春美」亦或「廣法有限公司」? ㈡本件若係因不服勞動部訴願決定書(中華民國109年4月8 日勞動法訴一字第1080022575號),應係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被告機關,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而非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故請一併呈報係因何民事法律關係涉訟?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