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06號原 告 董蕙瑄 被 告 聰明媽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依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50元(含三月份薪資15,999元及不當扣款求償 1,55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三月份薪資訴訟標的為15,99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 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民事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