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18號原 告 陳宴呈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以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另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原告確認本件訴訟之被告究為何者?係本件起訴狀所載之被告「陳宣宇」或「家福國際通運」,又或是係調解通知單上之相對人「家和事業有限公司」?請原告確認本件被告為何者,若被告應為法人,請呈報被告登記之完整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 ㈡請原告提出起訴狀所附開會通知單之完整勞資調解紀錄,即109年7月22日調解會議紀錄。如有其他調解紀錄或書面資料亦請原告一併提出。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