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18號原 告 外交部 法定代理人 吳釗燮 代 理 人 黃仁良 洪瑮蓁 吳佩蓉 被 告 唯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喬羽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07.8元(按109年11月25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下同〉 8,7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代理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