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勞工津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36號 原 告 郭春美 被 告 勞動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勞工津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依法表明被告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或應受送達處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決事項之聲明,暨原告究為「郭春美」亦或「廣法有限公司」,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24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6 月30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之情事,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