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林雪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65號 原 告 林雪霞 蔡明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蔡健興即江洋汽車旅館 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律師 複 代理人 莊陸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再開辯論理由: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係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事由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若終止不合 法,原告是何時、以何原因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7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 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