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錩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經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姚登桂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1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