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張崇威、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奥田実、王至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61號 原 告 張崇威 被 告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奥田実 追加被 告 王至明 陳健忠 石堂銘 賴哲民 李昆錞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碧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另提出111年8月29日民事辯論意旨狀(下稱前開辯論意旨狀),惟前開辯論意旨狀所載 「 訴之聲明」中之「先位聲明」部分內容,與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之原告最後「訴之聲明」中之「先位聲明」內容不同(詳原告民事準備(七)狀所載,及本院111年5月2日109年度勞訴字第61號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民事裁定),原告應於10日內提出民事補正狀補正前開二者「先位聲明」相異之確切內容為何(並請制作前開二者「先位聲明」相同、相異之全部內容對照明細表,以供本院核對並利對造表示意見),該民事補正狀繕本請逕寄送被告及追加被告之共同訴訟代理人收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顏伶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