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張崇威、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奧田実、王至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61號 原 告 張崇威 被 告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奧田実 被 告 王至明 陳健忠 石堂銘 賴哲民 李昆錞 黃志昌 吳敏華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碧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2年7月27日下午2時整在民事第五法 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2年6月28日上午11時在民事第五法庭宣判,惟因本件訴訟涉及項目及訴訟資料屬龐雜,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顏伶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