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張崇威、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奧田実、王至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61號 原 告 張崇威 被 告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奧田実 被 告 王至明 陳健忠 石堂銘 賴哲民 李昆錞 黃志昌 吳敏華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碧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顏伶純